章程及組織

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EMBA 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EMBA 校友總會組織章程(112.07.29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EMBA 校友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服務校友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聯絡同學之感情學術研究互相交流貢獻社會為宗旨。

二、 積極人才培訓教育工作,使文化工作得以永續。

三、 服務本校會員及校友

第 六 條 (刪除)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凡國立成功大學EMBA、AMBA畢業、肄業學生或在校學生均得為本會會員,年齡限20歲以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系統如附圖。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常務理事共計五人,理事共計廿一人,常務監事一人,監事共計七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二人。 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中選舉。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卸任後聘為榮譽理事長。理事長可聘顧問,經理事會同意。

第十五條 本會會務由理事長規劃執行之。組織下設有秘書長一人、公關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大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亦 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一、本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以副理事長為主席。

三、會員代表 人民團體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會員每十人推選代表一人,會員人數未達十人,可推舉一人,人數超過十人以上,每超過五人即增加代表一人。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之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一、理事長捐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

二、副理事長捐贈新台幣伍萬元以上。

三、常務理事捐贈新台幣參萬元以上。

四、常務監事捐贈新台幣參萬元以上。

五、理事捐贈新台幣貳萬元以上。

六、監事捐贈新台幣貳萬元以上。

七、候補監事捐贈新台幣壹萬元。

八、候補監事捐贈新台幣壹萬元

九、年費依班為單位,EMBA每班年繳壹萬捌仟元。

十、會員得自由樂捐。

十一、校友會組織所屬社團,應向校友會繳交規費伍仟元以上。

十二、AMBA學長姐繳交伍仟元得聘為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表、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逾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由二分之ㄧ以上會員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後施行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6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台南市政府95年8月31日社行字第09513573850號函備查。第一次修訂於96年6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於98年07月2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於107年07月21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於110年08月14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於112年07月29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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